对外服务管理办法
时间:2023年11月22日
为了充分利用研究中心的先进设备和技术,更好地为社会服务,增加中心收入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,结合学校和本中心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对外服务的范围
1、开展科学实验、检测、分析、加工等技术服务;
2、开设实验教学课程;
3、仪器设备与计算机操作实习;
4、进行实验技术咨询;
5、其他技术服务。
二、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
1.中心下设的各类实验室,在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,采取多渠道、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。
2.中心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。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。
3.中心实验室如需签订对外服务合同,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并加盖专用公章。
4.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,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,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。
5.对外服务的收入由中心的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结算,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、外其它帐户。
三、对外服务的收入管理办法
将在中心后续文件中进行补充。
四、本办法由山东高校光电探测器特种芯片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。